首页 >> 重要专题 >>优化营商环境专栏 >> 中共忻州市委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详细内容

中共忻州市委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31     【转载】

中共忻州市委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25日)

 

为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破解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我市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解放思想、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加强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保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一同谋划、一体推进,切实做到国有民营“一把尺”、一样亲、一家人,在全市形成坚定不移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大发展的热潮,努力创造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时代,推动民营经济在全市“两转”基础上全面拓展新局面进程中实现大发展、作出新贡献。

新时代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坚持持续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让民营企业减压降负轻装上阵。坚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坚持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由资源依赖向创新驱动转型。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坚持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心全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组织开展隐性障碍清理专项行动,除法律规定和国家、省以及我市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反垄断执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审改办)

2、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以独资、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PPP项目。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扶贫办)

3、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积极推荐民营企业通过我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军民融合产融对接平台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通过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扩大直接融资。对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的,在省给予配套的基础上,我市按金额的1%给予配套。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推动“忻材忻用、忻用忻材”,抓好“两型”产品使用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融资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人行忻州中心支行)

三、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5、依法兑现政府承诺。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定期梳理新近在招商引资、拆迁补偿、政府工程款项结算、PPP项目等方面的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兑现。(牵头单位:各级政府)

6、减轻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严格防范逃避税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和检查,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可继续延续实施一年。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合理编制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征收。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费接续问题。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解放思想、挖掘潜力,在2019年全市为民营企业减免税费8亿元以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7、加强土地供给。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推进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整合提升和建设,鼓励贫困县通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与各类开发区开展跨行政区指标交易。鼓励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新上的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落实全省“标准地”出让改革。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省、市重点项目,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市政府审核确定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8、优化环评服务。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把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置条件、总量管理等。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园项目相应评价内容。研究制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化解民营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9、降低运行成本。适时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解决企业水电气暖等运营成本高的问题,研究降低水电气暖价格,确保稳定供应。落实全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政策,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降低获得电力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市电力公司)

10、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完成全市电子政务“一网两平台”改造升级。持续推动工商登记“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项目审批时间长等问题,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创建一流的人文环境、人居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六最”营商环境。

积极在全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3545”专项改革,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实现市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加快“3545”专项改革在县(市、区)政务大厅落地。严格落实“大厅之外无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深化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切实按照并联审批机制、职能部门责任机制、项目化管理机制、协调调度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三级联动机制六项工作机制要求,加快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改革落地见效。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1、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积极争取用好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市场化推动解决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恶性转移。成立企业债务清理工作小组,开展企业债务清理专项行动,优先清理政府性工程对民营企业的欠款。鼓励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民营企业信贷审批时间。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市、县两级要自筹资金,为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发挥“过桥资金”的作用。市财政安排应急还贷资金不少于2亿元,各县(市、区)建立应急还贷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加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免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忻州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法院、各县〈市、区〉政府)

1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力争2019年和2020年全市新增授信有大幅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现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建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信贷投放规模逐步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各县(市、区)也应根据情况建立适度规模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鼓励发展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用改革的办法化解债务链、担保圈等难题,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健全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法院)

1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指导贫困县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设立市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10户以上中小微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5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2020年我市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20家,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民营企业实现零的突破,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要积极抓住我省在民营企业中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试点机遇,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民营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忻州银监分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

14、提高融资担保水平。积极融入省融资再担保体系,促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各县(市、区)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2019年实现全覆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对民间资本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注册资本规模扩大到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第二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进行担保,扩大担保业务,争取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的再担保和省级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放宽盈利性考核指标。(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5、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忻州”网站等依法依规公开。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发布小微企业信贷违约信息。对进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小微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而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限制,公开曝光,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政府信息中心、人行忻州中心支行)

五、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6、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创新。政府设立“风投”和“创投”基金,集聚人才+资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转型升级。充分发挥6000万元专项技术改造资金、3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双创”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紧扣“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上规升级、创业创新、转型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设立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对事关转型项目的招商引资、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落地、成果转化、并购重组、创优品牌等进行增值服务。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鼓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产业窗口平台等进行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各类省、市级科技(专项基金)计划,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忻州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探索发展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积极引进工业设计企业,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创新发展,实现由零件到部件再到整机的递进式升级,实现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按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未按175%在税前摊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允许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市财政可按购买价格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原材料等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探索实行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

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和技术服务标准,提高忻州制造、忻州建造、忻州服务的竞争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奖的个人奖励3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给予荣誉奖励。鼓励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省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以及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经费补助。综合利用差别化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拓展国内外市场,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山西品牌丝路行”,加强与中东阿联酋等“一带一路”国家产业、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和雄安新区协作。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外事办、市工商局、市审改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17、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开辟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办理户籍、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地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进行帮扶。

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发挥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忻州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学校作用,在企业建立人才实践基地;支持民营企业申请政府有关政策方面支持,积极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对人才培养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研究制定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申报职称问题相关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商联)

18、加快市场主体培育。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强化对大企业大集团和高成长企业的培育,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实施好“高新技术企业育种工程”,以新能源、装备制造、新型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攻目标,孵化一批创新性中小微企业和高成长性创新性“小巨人”企业,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一批符合忻州发展特色的创新性产业集群,打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主力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由原给予奖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积极争取“晋民投”等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开发区建设,参与整合市内金融资源,在符合准入条件时组建民营银行。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得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忻州银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19、促进民营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将培养民营企业家队伍与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免费培训学习,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强化对民营企业家政治引领,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加强实施民营企业党员队伍“双培养”工程,即把党员培养成为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为党员;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和专职党务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推进民营企业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组织生活;引深民营企业“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提高民营企业党建“两个覆盖”质量;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定点联系制度;民营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功能,政治引领功能”,保障职工合法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培养培训,引导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着力加强对新生代、“创二代”企业家的培育,实现薪火相传。(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商联)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树立鲜明导向。大力倡导领导干部按照履职要求,在民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倡导领导干部理直气壮、光明磊落,多与民营企业经营者坦荡真诚接触交流;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公私分明、心无杂念,与民营企业经营者清白纯洁交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经营者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经营者敢讲真话、勇于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

21、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政企沟通协调会制度和民营企业直通车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鼓励各开发区设立工商联(总商会)组织。探索党政机关干部在民营企业挂职锻炼。(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考核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商联)

22、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晋商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事业、精准扶贫等行动。每年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在全社会营造崇尚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制定获得全国、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百强民营企业的奖励办法。自2018年起,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山西民营企业服务业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并在政治安排和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3、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涉民营企业家产权类冤错案件进行及时纠正,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采用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的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24、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处理好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系,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与党的十八大后的区别对待,对拉拢腐蚀干部与因干部索贿、不作为而被动送钱送物的区别对待,对主动讲清问题与拒不配合协作调查的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要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其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要,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置。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依法审慎对相关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形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5、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受理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机关与工商联、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方面的协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及时依法纠正。(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26、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27、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依法惩处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批、贷款融资、资金拨付、招投标等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八、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2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忻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29、完善法规制度。着力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研究出台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监督。(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司法局)

30、狠抓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核,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切实解决政策不落地、难落地的问题,真正从民营企业获得感来评价政策落实的效果。全面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忻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忻州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忻州市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办法(试行)》,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绝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大胆作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21号市委大院主楼    邮政编码:034000 

中共忻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主办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