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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中企业复工复产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

 1 目前国家、山西省关于企业复工主要出台了哪些政策?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山西省目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主要有:(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3)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4)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5)《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农民工返岗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6号);(6)《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7)《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0〕18号);(8)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应对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等。
 

  2 企业已经复工,但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病治疗,或因疑似、密切接触被隔离,不能到岗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0〕18号)也明确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 山西省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可提供哪些支持?
 

  按照《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精神,山西省对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给予金融、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支持。具体而言包括:(1)金融方面,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全省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下降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2020年2月和3月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要返还给贷款企业。(2)税收方面,2020年全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执行。(3)社保方面,缓缴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4)其他方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除此之外,还包括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通过线上线下提供帮扶服务等举措。
 

  4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应当如何防疫进而保障职工权益?
 

  虽然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期限已经届满,但疫情尚在持续,因此为取得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的平衡,企业在复工的同时必须将防疫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履行如下责任和义务:(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立返岗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报告制度、办公场所消毒防疫制度、对疫情预防培训制度等,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以及时消除疫情扩散的隐患;(2)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问题,如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报酬、尽量协调解决职工在返岗过程中的实际难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采取科学合理措施避免矛盾激化;(3)按照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复工后,如发现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身体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 接到企业复工复产通知,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此可知,以上规定仅仅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普通劳动者。
 

  对于普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工伤应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伤害的法定条件。对于患病认定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患职业病的,需在《职业病目录》列举的疾病范围内,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劳动者很难证明是在工作场所被传染,也很难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传染的普通劳动者认定工伤在实务中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亟待相关具体政策出台。
 

  6 单位违反政府停工禁令,擅自提前复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虽然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在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严格制止以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但是,当地方政府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决定时,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单位如果违反政府决定,擅自复工、复产,有可能导致疫情传播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除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

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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